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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非税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后,执收单位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则上不再使用其他财政票据,因收费罚款确需使用其他财政票据的,须报市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重新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市财政局领用并实行《武汉市财政票据领购证》制度。《武汉市财政票据领购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

  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到市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集中办理所属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证》。办证时应提供申请和市财政局核准的执收执罚项目登记簿,经审核后,发给《武汉市财政票据领购证》;领用票据时应出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证》。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执收单位领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计算机编码管理,执收单位对已领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需在网上向市财政局申请认证并经确认后方能使用;对已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执收单位编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号码即时同步逐一核销。

  第二十四条 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在30日(含节假日)内未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废,并由执收单位负责收回。

  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实行验旧领新制度,执收单位已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结合资金收缴情况核批新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数量。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购领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分类总账和使用明细账,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上缴市财政局;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报告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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