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集中汇缴
第十二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的收费收据,以下简称票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缴款人一般采取现金方式缴款。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累计满500元后一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四节 收入退付
第十四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非税收入错收、多收等,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退付,通过国库或财政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的退付,由执收单位通过主管部门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通知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或国库办理收入退付。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退付,一般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需要退付现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信息传递
第十八条 各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按照要求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在每个工作日终了前,将当日代收的非税收入等十项信息(具体见系统需求),通过信息打包处理后,加密上传到财政服务器。
第十九条 各代理银行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应按照代理协议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收缴的非税收入按部门单位进行分帐核算,并按日、旬、月向市财政局报送代理非税收入报表(见附件二),做到及时准确无误。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