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非税收入中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执收单位通过代理银行直接缴入国库;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入,由执收单位通过代理银行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件一)到代理银行代收网点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对因少量零星需当场执收或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等不宜直接缴款的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收取后,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收缴方式。
第八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国库或财政专户缴款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由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退执收单位;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留存。
第二节 直接缴款
第九条 执收单位实行直接缴款的,由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缴款,再由代收网点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条 直接缴款时,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到代理银行代收点缴款。缴款人缴款后,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的第一联退缴款人,由缴款人或代收银行退还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实行直接缴款的,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