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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武财预外〔2004〕38号 2004年1月6日)


各区财政局,各代收代缴银行,各区金库,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1]93号)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2]3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改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1]93号)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2]3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附加)、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其他应上缴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市市级各执收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执收单位凭借政府权力强制性收取的保证金、押金、涉案暂扣款等资金,参照本试行办法管理。

第二章 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五条 非税收入的收缴,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进行资格认定,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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