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级罚没物资的返还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因执法机关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或者判决错误的,依法将原罚没物资返还当事人。应当依法返还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罚没物资尚未处理且由执法机关保管的,由执法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报财政部门备案。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由执法机关向当事人返还原物。
(二)原罚没物资已移交财政部门且未处理的,由执法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的罚没财物管理机构出具《武汉市市级罚没物资返还通知书》(见附件四),并将原物退给执法机关,由执法机关向当事人返还原物。
罚没物资已处理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市级罚没物资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部门的罚没财物管理机构对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物资情况及解缴凭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未按规定及时将罚没物资解缴入库的予以催缴。
(二)市财政部门的罚没财物管理机构对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物资解缴情况进行经常性稽查,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罚没物资收缴情况的真实性;
2、是否按规定将罚没物资及时解缴入库;
3、罚没物资票据的领取、使用、缴销情况;
4、有无隐匿、转移、挪用罚没物资的情况;
5、需要核查的其他重要情况。
附件:1.《武汉市市级罚没物资处理通知书》
2.《武汉市市级罚没物资入库交接单》(略)
3.《武汉市市级罚没物资出库交接单》(略)
4.《武汉市市级罚没物资返还通知书》
二○○三年八月五日
附件1
武汉市市级罚没物资处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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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收缴的下列物资(清单附后)交由你单位处理。
请你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处理以上物资,并将罚没物资变价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