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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财预外〔2003〕484号)


市直各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了贯彻执行《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罚没物资的管理,规范罚没物资的处理,现就市级罚没物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罚没物资的范围

  市级罚没物资主要包括: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资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物。无主物资和充抵罚款的物资参照罚没物资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市级罚没物资的处置

  (一)市级罚没物资的收缴与保管。

  1.执法机关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实行收缴与保管相分离的制度。

  2.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处罚没收物资时,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与收缴人员相互核对,分别签字,共同负责。

  3.执法机关应指定专门场所,存放收缴的罚没物资,并配专人负责管理,作好实物帐务处理。

  4.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收缴罚没物资后,应及时缴入部门(单位)罚没物资库房,与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相互核对,分别签字,各负其责。

  5.各执法机关对罚没物资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二)市级罚没物资的直接处理程序。

  《管理办法》第五、六条所列罚没物资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执法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报财政部门备案。

  2.财政部门的罚没财物管理机构出具《武汉市市级罚没物资处理通知书》(见附件一),交执法机关。

  3.执法机关持《处理通知书》的有关联,将罚没物资交有关专业部门处理。

  4.有关专业部门按照规定处理罚没物资后,应及时将实际处理结果反馈给财政部门。

  (三)市级罚没物资的仓储管理。

  1.市级罚没物资的仓储管理方式。根据罚没物资的特点及保管要求,对物资的仓储保管实行以下三种方式:

  (1)银行保管箱代保管。对于价值高、体积小、便于储存的罚没物资(如金银制品、珠宝首饰、手表、存折等贵重物品)采取银行保管箱形式代保管。

  (2)市级罚没物资的财政仓库管理。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物资以外的其它物资原则上实行仓库管理。由市财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收纳的物资逐个验收、登记、分类保管,并实行帐、物分人管理。建立健全物资的保管、安全保卫、出入库等相关管理制度,防止物资的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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