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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涉及城市客运出租车收费项目取消、保留、降低收费标准、减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涉及城市客运出租车收费项目取消、保留、降低收费标准、减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财综发[2006]19号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我省城市客运出租车(以下简称“出租车”)企业和司机的负担,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规范涉及出租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制止各种涉及出租车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的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我省涉及出租车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涉及出租车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保留、降低收费标准、减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下列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对出租车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收取:

  1、交通部门收取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2、经委部门收取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

  3、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客运附加费;

  二、对涉及出租车在二年内(2006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部门)

  2、地方教育发展费;(教育部门)

  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部门)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费,其收费标准由90元/辆.次降低为70元/辆.次(一年收费不得超过一次)。

  四、除上述收费(基金)项目,其他经国家和省批准涉及出租车的收费(基金)项目继续保留,详细情况见附件。

  五、经公布保留涉及出租车收费(基金)项目的收费标准,除本通知规定降标收取的收费项目外,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现行标准执行,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提高。

  六、各地、各部门对涉及出租车的收费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涉及出租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的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保险费、报纸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费用,必须按照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接受各种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否则,出租车企业和司机有权拒付。

  七、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除全额清退超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外,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收费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湖北省保留涉及城市客运出租车收费(基金)项目及标准情况一览表

类别 序号收费部门(单位)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取标准备注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安    
 中央立项1、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100元/套.车,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不反光号牌80元/副 
  2、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15元/人.证,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 
  3、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鄂价费[2005]4号检测线检验100元/次,人工检验50元/次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不得收费
  4、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10元/人.证 
  5、机动车抵押登记费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100元/辆.次 
  6、驾驶证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鄂价费[2005]4号10元/人.证 
  7、驾驶许可考试费同上,鄂价费[2005]4号交通法律、法规考试费120元/人.次,场内驾驶考试150元/人.次 
水利    
 中央立项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价费字[1992]181号,(94)财预字第37号,《河道管理条例》,财综字[1998]129号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2‰2006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两年内对出租车企业和出租车个体工商户免收
 省级立项9、防汛费鄂政发[1995]43号25元/人.年 
税务    
 中央立项10、税务登记证价费字[1992]111号,(94)财预字第37号 正(副)本各10元 
  11、税务发票同上,鄂价费[2004]225号4元/卷(仅指武汉市) 
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    
 中央立项1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城乡个体工商户条例》,价费字[1992]414号,价费字[1999]1707号,财预[2000]127号,鄂政发[1998]61号从事汽车、拖拉机运输活动的按营业收入的0.4%收取2006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两年内对出租车个体工商户免收
  13、企业注册登记费《公司登记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价费字[1992]414号,(94)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具体标准见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1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价费字[1992]414号,(94)财预字第37号,《城乡个体工商户条例》开业登记20元/户,变更登记10元/户.次 
质检    
 中央立项15、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费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鄂价费[2004]274号70元/辆.次,一年收费不得超过一次对出租车降标收取
交通    
 中央立项16、公路养路费公路法》,交工字[1991]714号,国发[1996]29号,省政府令第290号,鄂价费[2005]98号各地按规定的现行实际标准执行各地对出租车收取的养路费,其标准不得超过现在实际执行的标准
  17、车辆通行费交公路发[1994]686号,《收费公路条例》见相关标准文件 
 省级立项18、道路运输证鄂财综复[2002]563号、鄂价费[2002]254号10元/套 
  19、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同上10元/套 
  20、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上20元/套 
  21、车辆过渡费鄂价费[1992]192号,鄂价费字[2000]347号文件具体标准见鄂价费字[2000]347号文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  22、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鄂财综复[2002]442号,鄂价费[2003]100号具体标准件见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信息产业    
 中央立项23、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计价费[1998]218号,计价格[2002]605号,发改价格[2004]1945号,《电信条例见相关标准文件 
教育    
 省级立项24、地方教育发展费鄂政发[1997]25号生产经营额的千分之一2006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两年内对出租车企业和出租车个体工商户免收
经营权有偿出让 交通或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25、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省政府令266号按省政府批准的金额收取 
经营服务性收费出租车企业26、管理费鄂政办发[2005]41号按有关规定收取 
保险2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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