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涉及城市客运出租车收费项目取消、保留、降低收费标准、减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财综发[2006]19号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我省城市客运出租车(以下简称“出租车”)企业和司机的负担,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规范涉及出租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制止各种涉及出租车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的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我省涉及出租车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涉及出租车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保留、降低收费标准、减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下列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对出租车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收取:
1、交通部门收取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2、经委部门收取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
3、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客运附加费;
二、对涉及出租车在二年内(2006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部门)
2、地方教育发展费;(教育部门)
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部门)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费,其收费标准由90元/辆.次降低为70元/辆.次(一年收费不得超过一次)。
四、除上述收费(基金)项目,其他经国家和省批准涉及出租车的收费(基金)项目继续保留,详细情况见附件。
五、经公布保留涉及出租车收费(基金)项目的收费标准,除本通知规定降标收取的收费项目外,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现行标准执行,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提高。
六、各地、各部门对涉及出租车的收费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涉及出租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的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保险费、报纸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费用,必须按照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接受各种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否则,出租车企业和司机有权拒付。
七、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除全额清退超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外,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收费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湖北省保留涉及城市客运出租车收费(基金)项目及标准情况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收费部门(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取标准 | 备注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 | 公安 | | | | |
| 中央立项 | 1、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 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 | 100元/套.车,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不反光号牌80元/副 | |
| | 2、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 | 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 | 15元/人.证,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 | |
| | 3、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 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鄂价费[2005]4号 | 检测线检验100元/次,人工检验50元/次 | 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不得收费 |
| | 4、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 | 10元/人.证 | |
| | 5、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 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 | 100元/辆.次 | |
| | 6、驾驶证工本费 | 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鄂价费[2005]4号 | 10元/人.证 | |
| | 7、驾驶许可考试费 | 同上,鄂价费[2005]4号 | 交通法律、法规考试费120元/人.次,场内驾驶考试150元/人.次 | |
三 | 水利 | | | | |
| 中央立项 |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价费字[1992]181号,(94)财预字第37号,《河道管理条例》,财综字[1998]129号 | 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2‰ | 2006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两年内对出租车企业和出租车个体工商户免收 |
| 省级立项 | 9、防汛费 | 鄂政发[1995]43号 | 25元/人.年 | |
四 | 税务 | | | | |
| 中央立项 | 10、税务登记证 | 价费字[1992]111号,(94)财预字第37号 | 正(副)本各10元 | |
| | 11、税务发票 | 同上,鄂价费[2004]225号 | 4元/卷(仅指武汉市)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五 | 工商 | | | | |
| 中央立项 | 1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城乡个体工商户条例》,价费字[1992]414号,价费字[1999]1707号,财预[2000]127号,鄂政发[1998]61号 | 从事汽车、拖拉机运输活动的按营业收入的0.4%收取 | 2006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两年内对出租车个体工商户免收 |
| | 13、企业注册登记费 | 《公司登记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价费字[1992]414号,(94)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 具体标准见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 |
| | 1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价费字[1992]414号,(94)财预字第37号,《城乡个体工商户条例》 | 开业登记20元/户,变更登记10元/户.次 | |
六 | 质检 | | | | |
| 中央立项 | 15、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费 |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鄂价费[2004]274号 | 70元/辆.次,一年收费不得超过一次 | 对出租车降标收取 |
七 | 交通 | | | | |
| 中央立项 | 16、公路养路费 | 《公路法》,交工字[1991]714号,国发[1996]29号,省政府令第290号,鄂价费[2005]98号 | 各地按规定的现行实际标准执行 | 各地对出租车收取的养路费,其标准不得超过现在实际执行的标准 |
| | 17、车辆通行费 | 交公路发[1994]686号,《收费公路条例》 | 见相关标准文件 | |
| 省级立项 | 18、道路运输证 | 鄂财综复[2002]563号、鄂价费[2002]254号 | 10元/套 | |
| | 19、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同上 | 10元/套 | |
| | 20、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同上 | 20元/套 | |
| | 21、车辆过渡费 | 鄂价费[1992]192号,鄂价费字[2000]347号文件 | 具体标准见鄂价费字[2000]347号文件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22、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 | 鄂财综复[2002]442号,鄂价费[2003]100号 | 具体标准件见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 |
八 | 信息产业 | | | | |
| 中央立项 | 23、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计价费[1998]218号,计价格[2002]605号,发改价格[2004]1945号,《电信条例》 | 见相关标准文件 | |
九 | 教育 | | | | |
| 省级立项 | 24、地方教育发展费 | 鄂政发[1997]25号 | 生产经营额的千分之一 | 2006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两年内对出租车企业和出租车个体工商户免收 |
经营权有偿出让 | | 交通或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 25、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 省政府令266号 | 按省政府批准的金额收取 |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一 | 出租车企业 | 26、管理费 | 鄂政办发[2005]41号 | 按有关规定收取 | |
二 | 保险 | 2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按有关规定收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