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经批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按照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风办关于在全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鄂价费[2004]115号),的要求,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及时在收费公示内容中予以调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取消机动车道路停车费后,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对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依法采取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取得使用权,其有偿使用权出让收入作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管理。省财政部门将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六、短期培训班收费问题。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应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借举办培训班之名乱收费和搞其他不之风的通知》(鄂办文[2004]6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培训办班及其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办文[2003]48号)的规定,严格实行办班审批制度,按照“谁办班,谁出钱”的原则,强化培训办班的收费管理。按有关规定可收取费用的,必须办理有关收费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短期培训班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七、规范高等学校代收费和幼儿园收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的规定,高等学校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收取。幼儿园收费按照《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办发[2003]13号等文件规定,归口教育部门管理。省教育部门应根据我省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省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预发[2005]36号)的规定,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所需经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