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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21、林业部门

  (98)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99)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

  23、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00)药品宣传审批费

  24、旅游部门

  (101)旅行社经理资格报名考试费

  (102)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工本费

  25、档案部门

  (103)《档案管理岗位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26、人民防空部门

  (104)电话维护管理费

  27、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105)保教费

  (106)杂费

  (二)随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5项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公安部门

  (1)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

  (3)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工本费

  (4)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

  2、测绘部门

  (5)测绘项目注册登记费

  (三)取消1O项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

  1、教育部门

  (1)少儿NIT考试费

  2、民政部门

  (2)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工本费

  3、农业部门

  (3)广告审查费

  4、文化部门

  (4)工伤病残等级鉴定费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复审费

  (6)厂长(经理、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费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费

  6、测绘部门

  (9)联合办学管理费

  (10)测绘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费

  除上述项目外,各地、各部门越权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一律取消,不得收取。

  二、将民政部门收取的社会代养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上述收费项目,除随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外,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应当立即纠正,其他收费一律自2005年9月1日起取消。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5年9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存或财政专户。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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