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7]42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7]2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实施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请各收费单位于2007年8月6日至2007年9月6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到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物价窗口(科园大道五路5号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二楼,电话:3221262)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原我局核发的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许可证》一律停止使用并作废。
三、各收费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各单位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必须以批准机关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为依据,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凡不实施收费公示的将按乱收费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