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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问题的复函
(南价费[2007]40号)
江南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的请示》收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一九九四第一号通告》明确规定:“婚姻状况证明”的收费标准为1元/张。经研究,我局不同意江南区民政局按20元/份的收费标准收取“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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