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09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项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至第十四次会议召开时间及建议议程安排〉和〈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安排〉的通知》(津人办发〔2009〕7号)就今年的立法工作、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作出了安排。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3〕39号)要求,现将需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的各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立法工作
凡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各项条例、办法、规定,应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起草工作,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再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审件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 打印200份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并附电子文档)。有关条例、办法、规定起草的具体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联系、沟通,按要求落实。
二、关于工作报告
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方面工作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将直接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联系,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工作。工作报告由有关部门起草并按规范程序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示同意后,打印200份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并附电子文档)。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到会报告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确定。
三、关于执法检查和视察工作
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安排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告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工作处(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安排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或其他工作机构)安排的执法检查活动,可直接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研究办理。
附件:1.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至第十四次会议召开时间及建议议程安排
2.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安排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