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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法宣办关于印发《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信息宣传报道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法宣办关于印发《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信息宣传报道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赣法宣办字[2008]8号)


各设区市法宣办,省直机关法宣办,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法宣办:
  现将《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信息宣传报道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信息宣传报道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法制宣传教育信息宣传报道工作,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舆论宣传的整体水平,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及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并广泛参与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推动我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进步,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要求
  1.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信息宣传报道工作,加强信息网络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确定1至2名责任心强、素质较好的普法信息通讯员,将信息宣传报道工作责任到人。
  2.按要求及时向省法宣办报送有关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等工作信息材料。
  3.上报信息应按照真实性、时效性、思想性和简明性的要求,及时反映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动态以及在普法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成就及特色做法,并从深度上进行挖掘。
  4.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开展普法教育的力度不断加大,由各设区市具体组织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含《江西普法网》、《江西法制宣传》)发表有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面的稿件每年不少于30篇。
  5.各设区市普法工作信息和简报工作有专人负责,每年编印、下发和报送不少于12期。
  二、考评计分办法
  计分采取累积计分的办法,被各级媒体采用的稿件可以重复计分。
  1.被《江西法制宣传》刊物采用的新闻类信息每篇计5分,简讯类信息每篇计2分,调研类文章每篇计10分;被《江西普法网》网采用的新闻类信息每篇计3分,调研文章每篇计5分。
  2.被江西日报、新法制报等省级报刊采用的信息每篇计10分,被大江网等省级网络媒体采用的信息每篇计5分。
  3.被全国普法办《普法依法治理通讯》刊物采用的新闻类信息每篇计10分,调研类文章每篇计15分;被《中国普法网》、《东方法治网》网站采用的新闻类信息每篇计8分,调研类文章每篇计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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