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辽宁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表;
3.经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度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的,要提供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和规范的租赁协议);
6.储煤场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和使用协议);7.储煤场地的环保设施使用情况说明;
8.煤炭计量设施使用证明;
9.煤炭质检设施使用证明;
10.煤炭计量设施合格证明;
11.煤炭质检设施合格证明;
12.煤炭计量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13.煤炭质检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14.2008年度全部煤炭买卖合同复印件;
15.2008年度主要煤炭购销发票复印件;
16.2008年度会计报表;
17.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单。
上述各种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应保证字迹清楚;所有材料应按顺序采用活页形式装订成册(如无变化4、5、6项材料可不再申报)。
六、全面检查结果认定
全面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本次检查实行按检查项目打分的办法进行评定。总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为合格企业,总得分在60-85分(含60分)之间的为基本合格企业,总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企业。
七、全面检查结果的处理
1.认定为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注明“合格”并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2.认定为基本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注明“基本合格”并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但已连续两年认定为基本合格的,不再保留煤炭经营资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3.认定为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4.市煤炭经营清理整顿办公室对合格或基本合格企业存在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其中,属于立即整改的事项为辽宁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表(表3)中依法经营状况的第10、11、12、13、15项和存在擅自变更法人、储煤场地等现象;属于3个月内整改的事项为辽宁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表(表3)中经营过程中资格条件变化的第1、2、3、4、5、6、7、8项等不符合规定要求;属于1年内整改的事项为辽宁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表(表3)中经营规模的第9项等不满足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