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度煤炭销售量是否达到基本规模要求: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年销量是否5万吨以上、煤炭零售经营企业年销量是否1万吨以上;
3.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4.煤炭经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计量、质量规定,有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
6.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和加工的煤炭产品、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经销的煤炭产品、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等非法行为;
7.有无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的规定,哄抬煤价或偷漏、拖欠税款的行为;
8.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四、全面检查工作的总体安排
全面检查工作时间为2009年2月10日-2009年5月3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1.企业自查阶段。时间为2月10日-3月10日,由煤炭经营企业组织内部人员,按照全面检查的要求进行自检。
2.申报阶段。时间为3月11日-4月11日,煤炭经营企业在自检的基础上,按照全面检查申报材料规定上报。其中,市内四区企业报至市煤炭经营清理整顿办公室;其他各区、市、县企业按当地煤炭经营清理整顿办公室规定的时间与内容要求上报,由各区、市、县煤炭经营清理整顿办公室审核后,于4月11日前统一报至市煤炭经营清理整顿办公室。
3.全面审查阶段。时间为4月12-30日,由市煤炭经营清理整顿办公室组织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汇总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核准。
4.审查核准阶段。时间为5月1-31日,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对市煤炭经营清理整顿办公室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予以批复。
五、全面检查申报材料
各煤炭经营企业应报送以下检查材料:
1.煤炭经营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应包括以下内容:煤炭经营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经销煤炭来源构成、销售用户构成和运输方式构成;煤炭质量检验情况;环保措施实施情况;煤炭购进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情况;煤炭平均购进、销售价格情况;煤炭销售收入、实现利润情况;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及依法经营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