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徐州市市区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价管[2007]4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4]125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徐州、淮安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苏价工[2006]440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西气东输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
按照省物价局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气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制定;工业、商业等非居民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各县(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先行测算并提出申请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物价局核定。
二、天然气销售价格分类及价格水平
(一)价格分类
市区天然气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工商服务业用气和其他用气三个大类。
居民用气:指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用气。根据
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精神,高校学生食堂、宿舍、澡室等生活用气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生活用气参照居民用气价格执行。
工商服务业用气:指工矿企业、商业及具有企业性质的服务业等单位用气。
其他用气:除居民、工商服务业用气以外的其他用气。
(二)价格水平
居民用气:按省物价局规定,暂定到户价为2.20元/立方米。
工商服务业用气:试行中准价格为2.30元/立方米。
其他用气:试行中准价格为2.40元/立方米。
工商服务业及其他用气在中准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可实行浮动,其上浮幅度最高为15%,下浮不限,具体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燃器具改造费用
根据2006年11月23日第30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苏价工[2004]125号文件精神,为减轻居民用户负担,每一用户1灶1燃气热水器实行免费改造,用户不承担任何改造费用。免费改造燃器具的具体规格标准按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对超出每一用户1灶1燃气热水器和免费改造规格以外的燃器具改造费用,由经营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费用由用户负担。免费改造规格内的,改造收费最高标准为:灶具每台51元,燃气热水器每台110元。免费改造规格外的,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按改造工程实际发生额结算,其中对未享有免费改造的用户需扣除灶具51元、燃气热水器110元后按实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