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原价调查登记表取证制度》(试行)的通知
(徐价检[2007]3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原价调查登记取证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为保障贯彻实施,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本制度,熟悉并掌握原价调查登记取证的目的、方法和内涵。
二、试行期间,各单位要选准重点对象及重要商品,做好调查登记取证,并逐步推广、全面实施调查登记取证制度。
三、试行期间,各单位如对本制度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市物价检查分局反价格欺诈办公室。
附件:原价调查登记取证制度(试行)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原价调查登记取证制度(试行)
一、为从源头上制止虚构原价、虚假优惠、虚假折扣的价格欺诈行为,切实做好对企业经营者价格的日常监督,建立长效动态的市场价格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原价调查登记取证制度,是指在市场商品价格实施检查前,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企业经营者在商品营销过程中实际成交的商品价格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查登记,必要时进行取证记入在案的一种日常价格监督机制。
三、该制度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价格检查分工管理权限,在各自分工管辖区域内组织实施。
四、实施原价调查登记取证的对象,主要为大型综合商场、超市、家电、服装等专卖店。
五、实施原价调查登记取证的品种,应根据调查登记取证对象的经营特点,选择主要类别的代表性商品,进行持续实施,同时可根据市场供求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六、实施原价调查登记取证,应保持常期动态监督,并注重敏锐把握市场突出反映、季节时令转换、商家店庆、节假日促销等时节及时重点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