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案件调查人应亲自参加听证,如承办人三人以上,可指定一名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十五条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及参加听证的人员名单,并宣读听证期间的注意事项;
(二)调查人宣读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及处理意见;
(三)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陈述理由及答辩;
(四)调查人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相互质证、辩论;
(五)辩论终结,主持人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六)双方在听证笔录(见附件十)上签字。
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见附件十一)交主管领导审查,由主管领导根据情况再次依法作出处理。
简 易 程 序
第十七条 计划外生育当事人对计划外生育事实、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依据及数额当场无异议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决定。
第十八条 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确凿;
(二)有法定依据:
(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当场交给当事人,并填写送这回证。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决定,必须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执 行 程 序
第二十条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据
《条例》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