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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失效]

  第七条 调查终结,调查人应写出调查报告(见附件四)交主管领导审查,由主管领导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第八条 对拟决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在制作决定书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告知情况记录见附件五)。未告知当事人给予征费或处罚的事实、理由或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征费、和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陈述、申辩,调查人均应填写《告知情况记录》并交主管领导审查,由主管领导根据情况再次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 决定作出后,执法机关应制作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六、七)。
  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送达回证见附件八)。

听 证 程 序

  第十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下列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情况应填写《告知情况记录》),未告知的,决定不能成立:
  (一)依据《条例》三十三条,吊销个体行医者《医疗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的;
  (三)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
  (四)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
  (五)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六)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0元以上的。
  上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执法机关告知对其处理意见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应指定本案调查人以外的一至二人为听证主持人。并在决定举行听证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通知书见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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