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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

河北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合法、规范,保障和监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
  第二条 凡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应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给予行政处罚的,均依据本程序处理。不遵守本程序的,处理无效。
  第三条 处理过程中,执法机关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及请求赔偿权。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征收或罚款。
  第四条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给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应依据《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对滥发《生育证》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一 般 程 序

  第五条 执法机关发现有计划外生育行为或依《条例》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见附件一)立案。
  第六条 立案后,执法机关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取证应填写调查、取证笔录(见附件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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