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三)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的;
  (四)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
  (五)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的;
  (六)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不实行行政告知、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不依法举听证的,不得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告知及听证程序完毕后,当事人对实施征费者处罚无异议,或者当事人申辩理由不成立的,经受案机关负责人同意,应当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十三、十四)。《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征费或者处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等身份情况;
  (三)征费或者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四)征费或者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
  (五)征费或者处罚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六)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不服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
  (八)不履行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
  征费或者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决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日期。
  经行政告知及听证程序,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及证据的,应当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根据补充或者重新调查结果,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征费或者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毕后,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见附件十五)。
  执行直接送达时,如当事人拒绝签收,可以实行留置送达;根据案件情况确有必要的,可以实行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第四章 征费和处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作出征费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委托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