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见附件三),主要适用于询问当事人、证人。根据案件情况,并应制作《取证笔录》(见附件四),主要适用于调取物证和书证等证据。
《询问笔录》和《取证笔录》经被调查人、证据提供人审阅无异议后,应当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未经签名或者盖章的,所作笔录无效。
收集物证、书证时,一般应当收集原物或者原件,因客观情况不能收集原件或者原物的,可以用拍照、复印等方法复制原物或者原件,并由其持有人、保存人签名或者盖章;未经签名或者盖章的,复制的物证、书证无效。
被调查人及其他证明案件情况的人,可以亲笔或者委托他人代笔书写证词;提供书面证词的,可以使用统一式样的《证人证言》(见附件五)。
调查人员不得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 《调查报告》附案件全部调查材料,应先送受案机关指定的案件审理人进行审理,再送受案机关负责人审查,并应制作《审查决定意见》(见附件七)。经审理审查,应对以下事项作出判定:
(一)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所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处理案件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违法事实轻微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五)是否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法应撤销案件;
(六)是否已构成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被指定的案件审理人,应当是未参与本案调查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人或者政策法规工作人员;政策法规机构负责人或者政策尘土代作人员参与本杂调查的,直接由受案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
案件审理人应对案件全部调查材料进行审理,并如实将审理结果填入《审查决定意见》相应位置。
第十二条 经受案机关负责人同意,拟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前,应当先予实行行征告知,并制作《告知笔录》[Ⅰ]或者[Ⅱ](见附件八、九)。
经行政告知后,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规定的听证程序举例听证,并庆分别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见附件十、十一、十二):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