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的通知
(冀育政字〔2003〕6号)
各市、县(市、区)计生委(局),华北油田计生办:
现将《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促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均应当遵守本程序;不遵守本程序的,征费或者处罚无效。
第三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他各类文件不得作为征费或者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应当坚持教育与追究法律责任相结合,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