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
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征费决定机关经审查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征费决定机关或者受委托机关代收代缴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
收到费款或者罚款后,收费(款)单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费(罚款)票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费或者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
1、作出征收(处罚)决定的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审判)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的。
3、其他依法应当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由征费或者处罚决定机关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应当在村级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当事人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其单位张榜公布十日无异议后,由征费决定机关发给其《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当事人履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责任完毕后,处理机关应向其出具《河北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结论证》。
第二十七条 征费(处罚)程序结束后,应将全部有效执法文书、相关资料证明等收集制作执法案卷,做到一案一卷、标准规范、逻辑合理、有机统一。
第二十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程序严格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
2、在执法环节、执法步骤、文书式样、文书填写等方面未按照本程序规定执行的;
3、超过有关法定时效实施执法行为的;
4、其他违反程序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程序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印发的《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征收社会抚养费文书
2、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
附件1:征收社会抚养费文书
征 收 社 会 抚 养 费 卷 宗
案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征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征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法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案日期__________归档日期___________
保存期限__________档案分类___________
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
( ) 号
委托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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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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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
| 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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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依据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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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
| 受委托机关有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下列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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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时效
|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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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受委托机关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征收行为;
2.严格遵守有关征费程序;
3.实施征费应当指派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4.执法人员实施具体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5.收缴费款后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7.征费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在10日内将全部材料交委托机关存档。
6、被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超越委托权限、期限和范围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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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立案审批表
立案机关: [ ] 号
违法
嫌疑人
情况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民族
| 职业
| 单位或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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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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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建议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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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意见
|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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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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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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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
询问
人
| 姓 名
| 单 位
| 职务
|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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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询
问人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职业
| 政治面目
| 单位或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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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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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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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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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对以上笔录无异议,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被询问人(签章): 记录人(签章):
取证笔录
第____页共___页
取证人
| 姓 名
| 单 位
| 职务
|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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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提供人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职业
| 单位或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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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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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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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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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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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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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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