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有关服务收费备案管理的通知
(徐价服[2007]100号)
各县(市)、贾汪区物价局,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备案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二、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徐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附后),在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主要资料包括:
1、《徐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复印件一份。
4、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招投标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5、《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
6、《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书》原件一份。
7、其他相关资料。
三、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小区办理入住手续前10日,应书面告知价格主管部门,并说明拟向业主收取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