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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7]53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准有关职业技能鉴定配套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苏劳社财函[2007]2号)收悉,根据《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等三厅局苏价费[2004]465号)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由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自愿委托代购代办的教材、资料、垫付的考试(平台)软件费、技术支持费、铜牌制作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教材、资料费,在符合国家、省收费规定的范围内,按补偿印制成本,低于市场发行价的价格向领购单位收取,领购单位按市场发行价向使用人销售。
  二、向基层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收取的电子商务师(软件)、物流师考试平台(软件)以及技术支持费,按“双方协商,合理分担”的原则收取。基层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提高职业技能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给被鉴定者。
  三、省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鉴定机构发放证明其资质的铜牌,以补偿实际发生的单件制作成本为收费标准,向领取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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