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作品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的函
(苏价费函[2007]72号)
省版权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收取经营服务性作品著作权登记费的函》(苏权函[2007]2号)收悉,为了更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作品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有效证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1号)和 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作品著作权登记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版权局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关规定,你局将作品著作权的自愿登记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同意社会中介组织按照自愿原则开展作品著作权登记时,收取作品著作权登记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除附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委托、优质服务的原则,社会中介组织应 按著作权登记 的规范性要求提供服务,,在登记服务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服务内容等,按章纳税。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仍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版权纠纷等收费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04]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2007年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两个月,你局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江苏省作品著作权登记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作品种类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文字、口述作品
| 自然人
| 150
| 10万字以上,每项增加1万字,自然人增收1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增收20元。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250
|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 自然人
| 250
| 其中,单首歌曲,自然人为100元/首,法人或其他单位组织为200元/首。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450
|
美术作品
| 自然人
| 150
| 由多件作品为系列申请一项著作权登记的,5幅以上,每增加一幅,自然人增收2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增收50元。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250
|
建筑作品
| 自然人
| 350
| 含建筑装饰作品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550
|
摄影作品
| 自然人
| 90
| 由多幅照片表现同一主题申请一项著作权登记的,5幅以上,每增加一幅,自然人增收2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增收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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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140
|
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
| 自然人
| 450
| 同一作品在10集以上的,每增加1集,自然人增收1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增收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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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750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及其文字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作品
| 自然人
| 250
| 表现同一工业设备或总成的系列图纸,图纸总量在20张以上的,每增加一张,自然人增15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增收25元。地图集按上述标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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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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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作品
| 自然人
| 600
| 计算机软件登记的其他收费项目参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标准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850
|
作品著作权的邻接权登记,权利变更登记和质押登记
| 按同类作品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的50%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