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徐价费[2007]159号 徐财综[2007] 35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价费[2007]279号、苏财综[2007]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国务院令第481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通知精神,熟悉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法院诉讼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定,停止执行与之有抵触的收费规定,实施诉讼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交纳标准、收费依据和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法院凭《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取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收据,收入应全部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