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徐价费〔2007〕167号 徐财综〔2007〕43号 徐教财〔2007〕11号)
各高等学校,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270号、苏财综〔2007〕68号、苏教财〔2007〕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照《办法》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本校所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二、高校所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执行,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对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家和省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按《办法》中的要求执行。
三、高校实施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各高校要在其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牌),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和受理举报电话等,并注明以上收费为自愿缴纳,以接受监督。
四、高校所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到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执行。以上收费,如国家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携带相关成本资料。收费收入和票据管理按该《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按本通知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同时废止。
六、高校所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附件: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