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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面层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三)在建高速公路施工承包人自采石料或利用工程废方加工的,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建设管理单位认可后报省网络办,再由省网络办组织专家进行考察与评定(写出评审意见报省网络办),对符合路用要求的同意采用,否则应另择石料。
  (四)通过审查的生产企业将进入省厅选定的石料生产企业名单,由省厅采取网上公告的方式告示。
  三、 申报基本条件
  (一)路面面层石料生产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1.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具有严格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完善,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到位。
  3.每个生产企业要有两条以上的沥青路面集料专用生产线,采用反击筛分联合机、二级以上吸尘装置或水洗装置,其日生产能力必须满足项目施工的实际需求。
  4.要有完整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通过计量校验;主要试验设备有:砂当量仪、压力机、压碎值测定仪、电子天平、烘箱、摇筛机、方孔筛、游标卡尺等。
  5.每条生产线至少配备熟练的操作工人20名,专业技术人员2名,管理人员1名;试验室内至少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省级质监站发的试验证)的试验员2名。
  6.生产厂应设置在交通运输便利的位置。
  7.石料加工现场集料堆放场地地面必须全部硬化(水泥混凝土或沥青面层),场地布局合理、分隔清晰、排水设施完善;设有专用的石料堆放场和块石分拣区;设置专用废料堆放场地。
  8.拥有固定的宕口,其宕口石料的性能指标必须满足高速公路沥青混凝土面层用料的技术规范质量要求;其当年开采量必须能满足所供高速公路项目当年的实际需求。
  9.企业要有高速公路供货业绩和良好的履约信誉。
  (二)施工企业自采石料的申报基本条件:
  施工企业自采石料的申报基本条件同路面面层石料生产企业申报条件的第2条至第8条。
  四、 监督管理要求
  沥青路面面层石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在省厅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综合考评制,各有关部门与单位必须按各自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一)省网络办负责对选定企业的资质、信誉、业绩、履约能力进行考核,并对各项目业主石料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若发现项目业主使用选定名单以外企业生产的石料,省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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