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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盲聋哑学校特殊教育护理费收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10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盲聋哑学校特殊教育护理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7]30号)


南宁市盲聋哑学校: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南宁市、柳州市盲聋哑学校特殊教育护理费等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费[2007]135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校从二〇〇六年秋季学期起,除按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桂教财基[2005]139号和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南价[2004]50号文件规定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外,可继续收取特殊教育护理费每生每学期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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