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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生猪机械化屠宰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生猪机械化屠宰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7]26号)


南宁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分厂、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肉类加工厂:

  报来《关于请求调整生猪机械化屠宰服务收费的报告》收悉。2002年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农业局、南宁市商务局《关于规范我市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2002]19号)下达后,对规范我市生猪定点屠宰过程中的收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于近年来燃料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增加了屠宰企业的服务成本。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4]13号)文件规定,现就两个机械化屠宰厂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适当调整两个机械化屠宰厂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由18元/头调整为19元/头。

  二、南宁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分厂、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肉类加工厂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将屠宰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进行公示,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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