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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的通知
(南价费[2007]20号)


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新修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及自治区新修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现就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城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收费统计工作,加强对收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二、各县、城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将本县、区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和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情况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分析,并通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指定的《收费年审统计系统》报送南宁市物价局。今年上报时间确定为2007年6于22日。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可在6月22日前,将统计情况报送市物价局。

  三、各县、城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报表编制、汇总完成后,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全面总结,形成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于2007年6月29日前报送。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包括的内容,应当符合自治区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

  四、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细则》的规定,对各县、城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收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五、各县、城区、开发区的收费统计工作要结合收费年审工作进行,请各县、城区、开发区合理安排好今年的年审工作,并认真组织和开展年审。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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