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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各级各类学会、协会收费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各级各类学会、协会收费管理的通知
(南价费[2007]18号)


各城区、经开区、华投区物价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各级各类学会、协会收费管理的通知》(桂价费[2007]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接受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标准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

  二、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接受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强制性培训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培训收费申请,未经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收费。培训收费申请应附有以下材料:

  1、培训依据和理由;

  2、教学计划和课时设置;

  3、培训人数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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