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桂西公路局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费[2007]16号)
桂西公路局:
为了加强我市公路及其设施的管理,确保公路及其设施的完整,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6]7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收取的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的公路路产是指由各类公路(含公路上的桥梁、隧道、道口)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企业自用专用公路及其设施。
三、公路路产补偿费是交通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占用、挖掘、非法使用公路、损坏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补偿费用,具体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公路路产补偿费。但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按规定修复所损坏的路产,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再缴纳补偿费。
四、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产损失,由公路主管部门从所收取的公路路产补偿费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