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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房产信息管理服务中心房地产网络服务费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房产信息管理服务中心房地产网络服务费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07]7号)


南宁市房产信息管理服务中心:

  你中心报来《关于收取房地产网络服务费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7]3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你中心“网上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网上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及相关价格信息等网络技术、信息等服务时,收取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

  二、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以入网开发项目的备案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

  商品房(包括住宅房和非住宅房):1.40元;

  经济适用住房:0.60元。

  廉租房免收;企业每增加一个用户密钥,按300元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你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及企业承受能力双方协商确定。

  三、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包括“网上房地产”的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房地产价格公示、人员培训、网络使用与维护以及密钥制作成本等费用。

  四、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属服务性收费。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不得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挂钩。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网上办理备案手续或现场办理备案手续,现场备案不得收取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同时应允许企业在房地产销售方式上自主选择“网上销售”、“自建自售”和“委托销售”等不同的销售方式。严禁强制要求企业入网销售房地产。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你中心应本着有偿自愿的原则与申请入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入网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并按规定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至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止,试行期满,请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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