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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收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抄送市政府但需要参照执行的公文;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报送的请示性、请求批转、转发的公文;

  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及自治区各厅局、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主送政府的各类会议、调研、活动通知、函件;

  4、兄弟城市及其他不相隶属的机关,主送市政府需要办理或答复的函件;

  5、其他需要列入办文程序办理的公文。

  (二)阅文。指抄送市政府(办公厅)的知晓性或备案性公文、刊物、信函、内部资料等。主要有:

  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及自治区各厅局抄送市政府的公文;

  2、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主送市政府(办公厅)的情况报告或备案性文件;

  3、兄弟城市及其他不相隶属的机关发银川市政府(办公厅)需知晓的公文。

  (三)批文。指领导同志在阅文或其他材料上有文字批示的材料。主要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协、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等转来的需市政府(办公厅)办理、知晓的领导同志批示件。

  三、公文处理规范。

  (一)公文按照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归口阅批。文电信息处收到公文及时分类、登记、贴处理单,送办公厅分管政务工作的副主任提出分办意见。

  1、办文类公文实行“自下而上”流转,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副市长、市长逐级阅示。重大或紧急公文由市长、副市长直接批示;

  2、阅文类公文实行“自上而下”流转,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逐级传阅;

  3、批文类公文由文电信息处直接贴处理单根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呈相关市长、副市长阅示,批文无明确批示方向的由办公厅分管政务工作的副主任提出分办意见,呈相关领导阅示;

  4、信息及其他资料,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信息处统一接收汇总、整理、编发政务信息。重大、紧急信息经文电信息处整理后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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