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收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程序,确保公文流转程序的合理、通畅、安全,提高办公厅工作效能,现将重新修订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收文处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收文处理规定(试行)
为确保银川市政府(办公厅)各类公文运转办理及时、准确、安全,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来文处理工作制度》(宁政办发〔200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规定。
公文收文处理是指对收到的公文按照规范化程序进行签收、分类、登记、分办、拟办、承办、批办、催办、归档或销毁的过程。公文处理应坚持准确、快速、高效的原则。
一、统一收文。
杜绝公文“体外循环”。凡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的各类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信息处统一接收和办理。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送政府领导的重要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相关文件外,报送政府领导个人的请示、报告或没有文头、印章的白头文,各处室和领导专职秘书不予接收,也不纳入公文处理系统。
1、报送市政府和办公厅的各类公文应确保文种、格式、行文内容准确规范,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不予接收办理;
2、各县(市)区所属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文件,应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行文,不得越级上报;
3、凡涉及减免建设项目行政规费的请示,一律按《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规费收缴工作的意见》(银政发[2008]111号)文件执行, 由该申请县(市)区政府及各单位向市政府相关部门上报,市政府办公厅不再直接受理此类文件。
二、来文分类
对收到的公文,分办文、阅文、批文三类处理。
(一)办文。指需要市政府(办公厅)办理的上级机关、平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以及需要答复的下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请示报告和要求转发、批转的公文。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