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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 社会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
  (一)特困群体申请社会救助资金的补助,由个人如实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
  证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本人书面申请,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对特困群体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后,由社区居委会填写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于5个工作日内报县区相应部门复核。
  (二)县区有关部门对社区居委会报送的材料进一步核实后,于5个工作日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对批准享受救助资金的,由社区居委会将名单进行张榜公布;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救助资金每半年审批一次,每年的1月份和12月份进行审批。
  (四)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好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的统计、汇总工作,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统计表报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 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级使用。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不得超出本级实收额度。
  (二)地、县区两级财政必须认真执行专户管理制度,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专户管理,按财务制度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挪用,保证专款专用。

  八、 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
  (一)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地区及县区每年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地区财政、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并采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擅自改变社会救助资金使用范围、用途、对象的,虚报材料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享受特困群体社会救助待遇的人员如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由责任人负责追回骗取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居民对有关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特困群体社会救助的决定或给予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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