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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发布日期:2011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9年2月20日 川价函〔2009〕35号)


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为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加强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管理,我局于2008年1月依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川价函[2008]11号文核定了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现试行期已满。鉴于目前你公司仍处于起步阶段,根据一年来你公司实际执行情况和社会用户的反映,经研究,决定我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的收费标准再试行两年。现就相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你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必须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你公司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对用户开展服务时,不得强制用户使用数字安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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