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医疗待遇的通知
(沧政字〔2008〕119号 2008年12月16日)
市直各部门: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精神,经十一月四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参照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办法,现将市直企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医疗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直企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纳入医疗费统筹管理范围,由所在单位每年按照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缴费标准(2008年度为每人每年15000元)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中改制、破产企业按每人50000元的标准从清算资产中剥离后一次性缴纳,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据实报销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