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合理划分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阶次或等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数量、涉案金额、人数、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况,划分出具体明确的阶次或等级,一般划分三、四个阶次或等级,特别复杂的最高不超过五个阶次或等级。二是合理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阶次或等级的标准。根据自由裁量权阶次或等级的不同,在行政处罚幅度内,明确行政处罚标准,建立相对固定的罚款种类和量罚幅度。三是准确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阶次或等级的情形。根据违法行为人年龄、主观态度、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尽可能详细列举具体的违法情形。行政处罚机关可针对每一类违法行为归纳出同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作为该行政处罚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四是注重与实践相结合。在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过程中,要广泛论证,深入调查研究,听取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和违法行为人的意见,并请相关专家、法制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切实提高标准的质量和实用性。
3.审查批准。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经济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应于2008年9月底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政府法制部门就实施主体、内容、阶次等问题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具体意见。
4.公布实施。行政执法经济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实施,同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及时调整,并按上述步骤予以修订。
(三)建立完善程序和制度阶段(2008年11月30日前)
1.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完善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等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确保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
2.建立行政处罚四权分离制度。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以外,各执法部门应将行政处罚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分开进行。
3.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和告知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和从轻、从重、减免处罚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一般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规范的执法文书作出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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