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 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审核,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 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 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评审结论,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 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一)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 评审人员必须参加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事项,主要包括工程现场协调会,材料、设备招标会和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等工作事项。
(三) 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保证各类评审资料的完整。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 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 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 及时通知评审机构参加与工程项目评审相关的工程现场协调会,材料、设备招标会,参与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等工作事项。
(四) 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否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