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完成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业务。
(八)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全省投资评审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 各级财政预算部门根据年度评审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等业务,结合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评审经费。评审机构要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根据年度评审工作计划,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审,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一)对拟列入预算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房屋购置、修缮,专用材料,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进行评审,其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依据。
(二)对拟拨付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作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资金的依据。
(三)对政府工程采购项目编报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作为核定政府采购资金和招标的依据。
(四)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作为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
(一) 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二) 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四) 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重点支出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
(一)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 项目招投标的合法性。
(三) 项目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四) 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 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 项目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设备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 财政安排重点支出项目的专项核查。
(八) 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 根据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制定项目评审方案,向建设单位下达项目评审文件。
(二) 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