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领域龙头企业和重大技术装备项目。
2、为龙头企业和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配套的企业和项目。
3、适当安排技术研发项目。
第六条 资金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补助等,以贷款贴息为主。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省政府确定的组建集团等重大资产重组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贴息主要用于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主要用于企业发展尚好、产品独特且发展空间较大又暂时难以获得贷款的项目以及困难企业和技术研发项目。凡使用贴息和补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一般项目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期内分年度的实际贷款情况,分年度拨付贴息资金。
第七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实行政务公开,即公开信息、自愿申报、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 省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计划,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条 企业申报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使用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4、企业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5、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外来企业应提供设备净值有效凭证。
6、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省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审批程序:
1、中央在陕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其它企业按属地化原则,通过项目所在地市投资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