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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市区民用瓶装液化气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市区民用瓶装液化气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徐价管[2008]19号)


市区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价电传[2008]7号)及《关于市区民用瓶装液化气进销差价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价管[2008]10号)精神,现就市区民用瓶装液化气临时进销差价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液化气经营单位从气源厂直接进货零售价格可按徐价管[2008]10号文件执行。

  二、市区液化气供气站民用瓶装液化气转供价格,由液化气经营单位根据气源厂液化气实际进货价顺加不超过9%临时转供差价率制定。计算公式为:

  转供价格=上月末气源平均进货价格*(1+转供差价率9%)

  1、气源进货价格:国产液化气进货价格为气源厂供应价格;进口液化气进货价格为口岸交货价格。进货价格的确定一律以液化气进货发票为依据;平均进货价格按不同批次、不同进价加权平均计算。

  2、临时的转供差价率包括:进货运杂费、经营管理费用、利息、损耗、税利等。

  三、液化气各零售单位从本市液化气气站进货的以转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4.5%进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

  四、各液化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如实计算平均进货价格,准确记录和核算经营成本,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严禁囤积居奇、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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