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撤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并抄报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不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予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五)年检、抽查达不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在规定期限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认定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是指:经认定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的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须持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申请享受其它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持认定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优惠政策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规定及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发布的《
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鄂经贸资字[1998]577号)和《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鄂经贸资源[2000]88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在2005~2006年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在认定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附件1
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申报表
填表时间: 单位:万元,万吨,万元/年,万吨/年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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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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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
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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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厂类型
|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的界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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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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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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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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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综合
利用
情况
| 综合利用
资源名称
| 按《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中的名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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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
产品名称
| 应与质检报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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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
资源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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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利用
产品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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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掺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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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
产品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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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利用
产品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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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炉燃料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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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项目投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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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次认
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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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低位发热量(kj/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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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
产品纳税额
|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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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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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
何种税收
| 增值税
| 填是或否
| 所得税
| 填是或否
|
申报依据
|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第几类第几条第几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中第几条第几点,填写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电厂(机组)运行鼓励政策文件文号。
|
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声明
| 本表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填报的,内容真实、可靠、完整。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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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国税局、地税局意见
| 经调查核实,该单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申报要求,同意上报。
发改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经调查核实,该单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申报要求,同意上报。
国税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该单位企业所得税属/不属我局征管,经调查核实,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申报要求,同意上报。
地税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市(州、直管市、林区)国税局、地税局意见
| 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申报条件,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同意上报。
国税部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该单位企业所得税属/不属我局征管,经调查核实,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申报条件,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同意上报。
地税部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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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直管市、林区)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 经现场调查,该单位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申报条件,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报材料齐全,初审合格,同意上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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