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租金核减
1准予登记的租金核减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准予登记通知书到区住房保障机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认定书自下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2准予登记的租金核减申请人持认定书到区房产经营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减免的租金参照实物配租方式进行补助,所需资金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区房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按年度编制直管公房租金减免明细表,经区、市住房保障机构、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三、实物配租房屋管理
(一)租金收支
1租金的收缴。区房产经营单位负责和承担廉租住房租金的收缴工作。廉租住房租金按季度缴纳,实物配租家庭自签定租赁合同之日缴纳第一个季度租金,以后于每季起始月1至5日缴纳。区房产经营单位应按季编制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明细表,分别报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市住房保障机构依据租金收入总额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区房产经营单位同日到指定银行办理缴款,上缴市财政专户。
2租金的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修支出和管理支出,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各区房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根据规定的维修和管理支出范围,编报下一年度廉租住房租金收支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初审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房屋养护维修
廉租住房养护维修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区房产经营单位应做好辖区内廉租住房的维修保养,定期进行检查,编制维修计划,组织实施维修,确保实物配租家庭的正常居住使用。实物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的,实物配租家庭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三)腾退房屋管理
1房屋接收。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的原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区住房保障机构现场查验合格后方可接收。
(1)房屋具有合法的产权或承租手续;
(2)房屋符合居住使用安全的质量标准;
(3)房屋具有上下水、厨卫等基本设施,适合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另行配租。
2配租家庭所腾退的产权房屋,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冻结手续。配租家庭在享受实物配租保障期间禁止办理买卖、赠予等产权变更手续。
3腾退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纳入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统一管理,其租金收支、房屋养护维修等按照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