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车辆;
3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财产;
4购买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银饰物等;
5总计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及现金;
6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
(六)申请登记程序
1申请。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1)申请人填写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发放和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3)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所有权证或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身份和户籍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财产状况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授权查询书;
(8)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9)其他相关材料。
2受理和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家庭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出具协助调查函提请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协助调查函后,应于15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实际居住地公示工作,填写调查情况表,并将调查结果反馈受理街道办事处。
3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4备案。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