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协调,认真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社会职能机构的接收工作。财政部财企〔2007〕30号文件要求,凡是规定应该移交的机构,必须按现有的政策尽快移交,在前几年没有按规定时间移交完的,在今年年底前尽一切努力必须移交完。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对中央及省属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尚未移交的社会职能机构(中小学的移交按陕政办发〔2005〕74号文件执行),各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及破产企业要积极与地方政府协商,本着实事求是,便于操作管理的原则,在2007年底前正式移交企业所在地。在经费补助上,省财政从中央财政下划破产企业的关闭破产补助资金及亏损补贴基数中,统筹考虑对接收中央关闭破产企业社会职能的管理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同时,鼓励破产企业对中小学以外的其他社会职能,在正式移交地方前,对医院、后勤等机构,进行改革改制,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组建实业管理公司或社区管理机构,规范运作。对在今年年底前没有按规定移交的社会职能机构,省财政停拨有关费用。
四、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有关破产企业要认真做好职工社保接续工作,重点是医疗保险的接续,妥善解决离退休职工的后顾之忧。各破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并及时发放各类职工的安置资金。对利用有效资产重组企业的,应坚持自愿选择和公开、公正的原则,转变职工身份,也可将应支付给职工的安置费或补偿金折算入股,由职工持有。
五、强化监督,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终结全面总结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当年完成的破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总结上报省财政厅。破产企业破产项目终结后,要对已经完成的破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破产清算全过程及破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总结专题报告财政部门。已经参与破产企业破产前资产负债审计的中介机构,不再参与该破产项目终结审计。
六、凡在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出,除追缴相关资金外,对有关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拨付相关补助资金。
(一)伪造有关会计资料、凭证等破产企业基础资料,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